加强经费管理 规范财务报销 —财务处开展专题辅导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4日浏览次数: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对我市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做出调整规范,并于202071日起实施,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别是随着公积金中心与主城六区(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下同)房产部门相关数据信息具备了联网可查条件,有必要对我市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范。

二、调整的主要政策

在原差别化认贷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即同时认房。取消原个贷率超过85%,停止异地贷款的限制。

(一)关于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下同)在我市住建和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所记载的自住住房信息为准。其中,主城六区以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其他区(县)同时结合当地房产部门认定的住房情况。

(二)关于异地贷款政策。规定,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可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在哈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有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的政策。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在查询我市住建和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所记载的自住住房信息基础上,同时结合缴存地房产部门认定的住房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明确的政策

(一)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二)职工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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