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经费管理 规范财务报销 —财务处开展专题辅导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9日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规范各单位、部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报批程序,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财经纪律,明确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开源节流、全员理财、建立节约型校园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是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财权和事权统一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职权,履行经济责任。

第三条  按照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对所分管经费应明确经费使用的审批责任人,并报财务处备案。经费审批责任人在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内,按年度工作计划,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资金,保证资金在年度内的支出相对均衡,以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 教育事业费支出审批

教育事业费是指学校办学事业中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工资、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教学经费、奖学金、助学金、学生管理费、公务费、各种业务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水电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  有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审批额度及权限见下表:

金额(单笔)

审 批 人

3000元以下

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

3000元(含)-1万元

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相关处(部)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处长)

1万(含)-5万元

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相关处(部)负责人、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

5万(含)-20万元

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相关处(部)负责人、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校长

20万(含)-100万元

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相关处(部)负责人、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100万元(含)以上

党委常委会通过后,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相关处(部)负责人、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第五条  未列入学校预算的,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资金项目,应先填写《专项资金立项申请报告》;已有预算安排的项目,由于特殊原因要求调增的,须提出书面申请。20万元以下经领导工作会议讨论通过、20万(含)-100万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100万(含)以上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按第四条规定审批支出。

第六条  各校区经费的划拨、学校内部帐户资金的划转由总会计师审批。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

第七条  纵向项目经费单笔业务支出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处会同审批;5-50万元(含50万元),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开支,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由校长审批。单笔业务支出在2万元(含)以上的,须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长审批。

横向项目经费单笔业务支出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10万元(含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处会同审批;10-100万元(含100万元),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开支,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由校长审批。单笔业务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须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长审批。

第四章  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审批

第八条  已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的工程支出,由后勤处依据合同及应付款挂账情况制定付款计划,经后勤处长、总会计师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

第九条  超出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支出,报校长办公会(100万以下)或学校党委常委会(100万及以上)审议,经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第十条  工程尾款的支付,由后勤处长、审计处长、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五章  工会经费支出审批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独立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并上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支出由工会主席审批,财务处监督执行。

第六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项现金支出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1000元以下(不含)的事项和1000元以上的个别按规定可使用现金的事项原则上要用公务卡,其它事项一概不予办理现金付款,通过银行转账。

第十四条  各项经费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在预算指标内和职权范围内审批经费支出,审批意见应清晰、规范,并注明款项来源。

第十五条  各项借款的规定

按照我校公务卡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务费支出原则上不予借款,特殊原因必须借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借款人要按规定填制由财务处提供的统一格式的请款单,借款必须注明预报销时间;

(二)有关借款应附合同、协议、工程预算(决算)书、校领导批示的请款报告等;

(三)各项借款的审批权限同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四)各项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会计人员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业务。

(五)各项借款用于公用性开支,不办理个人用途的借款,借款人必须是校本部在岗正式职工。

第十六条  原始凭据的规定

(一)所有经济业务的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从企业和经营单位取得的必须是税务部门印制的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的正式发票,从事业单位取得的必须是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部门检印章的正式收据)。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

(二)发票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要相符,发票中金额、数量、单价等各项内容不得有任何涂改,多联发票应复写完整,发票上的财务印鉴应清晰可辨,购买办公用品或购买较多商品时不能在一张发票中注明详细内容的,应附带明细页,在明细页中列出完整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金额应与发票金额相符,并加盖与发票联相同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超过两年度的票据不予报销。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购买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范畴的,应持原始发票等先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应入账手续,然后持仪器设备领用单、发票及附件等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八条  借款或报销单笔业务在1万元(含)以上的(除科研和基建经费),须另填写借款或报销审批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其他校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黑龙江科技学院财经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搜索
您想要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