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公积金联发[20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为7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40万元,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为35万元)。
三、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
四、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