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财教〔2006〕56号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内各有关高校:
为体现省委、省政府对普通高校品学优良且家庭贫困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省政府决定设立黑龙江省贫困大学生助学奖学金。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品学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黑龙江省贫困大学生助学奖学金(以下简称“省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 省助学奖学金是省财政对全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品学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资助,分为助学金和奖学金两种形式。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优良的公办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公办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对师范、农林、民族、地质、水利、煤矿、石油等专业的学生适当倾斜。国家助学金与省助学金不能重复申请,已获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不得再申请省助学金。
第四条 申请省助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省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公办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对师范、农林、体育、水利、煤矿、石油等专业的学生适当倾斜。国家奖学金与省奖学金不能重复申请,已获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不得再申请省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省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对当年考入公办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评定,必需具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条件。
第七条 省奖学金与省助学金不能同时申请。
第八条 高等学校可按照省助学奖学金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省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生每年750元,每年资助4000名学生。
第十条 省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每年资助2000名学生。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省财政和教育部门每年9月20日前依据各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及有关专业下达省助学奖学金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 省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十三条 申请助学奖学金的学生每年10月 20目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助学(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
第十四条 各高校收到学生申请后,要及时进行等额评审,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初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于10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五章 拨付与发放
第十五条 省财政根据各高校上报的助学奖学金名单和有关材料,以及省助学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确定的助学奖学金预算,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高校。各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将助学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助学奖学金的监督与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使助学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保省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