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黑政办发〔2012〕51号)精神,规范省级部门预算执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每个预算单位要分别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不再合户管理。2012年已经合户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要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龙江银行、交通银行、哈尔滨银行、光大银行)范围内分别开立零余额账户,为确保上述有关预算单位及时用款,请务于2012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毕。联系人:张凤玲;联系电话:0451-53609838。
特此通知。
省财政厅国库处(支付中心)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