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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2012-05-08 14:51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财政局、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总工会            省人社厅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会计 表彰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39日印发

ACKJ0293                                                  共印350份。

 

 

 

黑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全省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

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按年度每两年组织1次。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评选表彰办公室。评选表彰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全面指导并承担评选表彰的规划宣传、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具体承办评选表彰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第五条 凡热爱会计工作,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本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行业或单位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长期从事会计事务管理工作,爱岗敬业、为会计管理改革和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从事社会审计业务中恪守准则,执业尽责,为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改革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八)除上述条件以外,其他在会计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六条 近五年来,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会计工作者,不予推荐。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三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予推荐。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工作采取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社会公众评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领导小组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市(地)财政局、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及省级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

专家评审委员会人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管理人员、会计理论方面知名学者和实务界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作为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第九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会计工作者经所在单位推荐,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级财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向评选表彰办公室申报有关推荐材料。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应对拟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向其所在单位及行使监管职责的纪检、监察、财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征求意见。

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候选人,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评选后向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办公室应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确认无误后,利用有关媒体发动社会公众对候选人进行投票,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选,按投票和评选得分结果遴选出正式候选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结束后,评选表彰办公室将评选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产生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第五章评选时间和要求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自每年6月下旬开始。

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地、各部门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并报送评选表彰办公室备案。

7月中旬至9月中旬,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930日前,各地、各部门上报推荐的候选人材料。

10月初至11月末,评选表彰办公室进行综合评选,产生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人选,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确定。

12月份,进行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

第十三条 评选表彰全省先进工作者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纳入工作日程,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审核把关,逐级进行推荐,确保全省先进工作者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在评选推荐中,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原则。评选推荐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优中选优,真正将在会计改革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群众公认的先进个人推荐上来。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对推荐的候选人要上报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事迹材料、事迹简介各一式四份。上报材料要做到实事求是、内容丰富、典型具体。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应对评选情况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及影像资料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评选表彰办公室。

第六章 表彰形式与待遇

第十七条 通过评选获得表彰的前十名会计工作者,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黑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黑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可以享受地市级规定的劳动模范待遇标准,即享受荣誉津贴。

第七章罚则

第十八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撤销其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在10年内不得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项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同时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会计工作按岗位性质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会计教学和科研人员、一般会计人员和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人员五个系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和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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