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省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现金提取与使用,加强对预算单位使用现金的监管,根据《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库〔2007〕2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结算原则。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结算方式应遵循以下顺序:银行转账结算、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即预算单位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应当首先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其次是公务卡结算方式,只有在不具备银行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内容。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支出均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单位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以及出差补助等其它现金支出,可通过公务卡报销还款(出差补助可返给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范围。公务卡属标准银联卡,预算单位在全国范围内配备POS机的商家发生的公务消费,均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凡符合公务卡结算内容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要选择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凡已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其工作人员出差应在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使用公务卡结算;因乘坐飞机发生的差旅费,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票据管理。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应当取得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当取得所购商品的明细清单。POS机小票、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以及商品明细清单(非电脑打印的清单应加盖销售单位印章确认)是公务消费报账的必要依据,均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管理。
第六条 现金使用范围。对目前确实不能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和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具体包括:
(一)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二)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一次性奖金;
(三)对困难职工、病患职工的慰问支出及其他工会支出;
(四)对拥军优属的慰问支出;
(五)对弱势群体的慰问或救济支出;
(六)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支出;
(七)对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支出;
(八)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补贴支出;
(九)单位外出执勤人员或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误餐补助支出;
(十)抢险救灾等紧急支出;
(十一)其他不具备转账结算和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商品、劳务支出。
第七条 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机关等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将通过省级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单位财务审计以及专项联合检查等方式,对各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出规定范围提取和使用现金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公务卡 结算 办法 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9月8日印发
ABGK1444 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