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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2015-03-13 11:44  

 

黑政办发〔2015〕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2013年及以前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2014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进度,不需按照原用途使用的,按照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 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对上级政府2013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对尚未分配到部门的中央和省级2013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各市、县要抓紧进行统计,并于2月底前将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对上级2014年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 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2014年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不需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进行统计,并于2月底前将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

 四、 加强财政往来资金清理压缩工作

 (一) 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照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或垫付财政资金。借款应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 全面清理已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各地、各部门应按照谁经办借款、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建立财政借(垫)款清理回收责任制度。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毕。其他借(垫)款原则上应在2016年底前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在2017年底前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规定核销。各地、各部门要制定2015年至2017年财政借(垫)款清理回收计划,并于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

 (三) 严格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从2015年起,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对2014年及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具备拨款条件的款项加快拨付,不具备拨款条件且符合结余两年以上的款项应收回预算,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五、 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一) 按时完成财政专户撤并工作。对于2014年财政部已经发文要求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各市、县政府应于2014年底前完成归并或撤户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撤户手续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对于财政部待定的其他财政存量专户,原则上要在2016年9月底前撤并完毕。各市、县政府要对存量财政专户撤并工作制定方案,并于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二)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要全面完成财政专户归口国库统一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加大对财政专户往来资金清理力度,严禁财政收入延压入库等违规行为。推进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专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服务平台建设。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切实加强预算单位存量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监管,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力争2015年底公共财政预算结转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不超过9%,目前低于9%的应只减不增。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考核,对支出进度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市、县和部门,及时进行通报或约谈,并与预算安排、转移支付分配和省对下资金调度挂钩。对于2013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和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各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如实填报,对于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重点关注该用未用、使用绩效低下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并发挥效益。监察机关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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