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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哈尔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3-31 09:17  

(哈公积金联发〔201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黑建金〔20145号)有关规定,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在哈尔滨市缴存不满6个月,但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支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

(二)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6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三、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一)购买新建住房或房龄在20年(含)以下二手房的,一人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

(二)可贷额度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不含所辖外县)最高限额为105万元,其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商业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

四、延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龄

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建户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以上、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

五、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哈尔滨市户籍职工,在哈尔滨市购房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拥有哈尔滨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持缴存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哈尔滨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降低贷款中间费用

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本通知自 2015 1 1 日起 施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市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014 1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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