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有偿社会服务行为,加强对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办学及有偿社会服务活动的管理,调动各单位及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校将以项目的形式管理有偿社会服务活动。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及教职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任务并在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利用学校人才、技术、设备及设施等资源优势,依法依规开展有偿社会服务项目,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同时提高学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改善学校教学、科研条件及教职工的生活福利。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偿社会服务项目指:除校本部(哈校区)各类计划内全日制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教育、本专科教育)、科技处立项管理的各类科技项目(纵向、横向)外,利用学校资源开展计划外各种形式办学、培训项目和提供的各种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为加强对有偿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部门由资产管理处、院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社会服务处、后勤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核修订项目管理办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二)审批一般项目(预计总收益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的立项、收费性质和标准、收益分配方案;
(三)审核重大项目(预计总收益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的立项、收费性质和标准、经费分配方案。其中,预计总收益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预计总收益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四)对学校各单位开展的各类项目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第五条 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副主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组织调研、修订项目管理办法;
(二)负责受理项目申请;
(三)审核项目的立项、收费性质和标准、经费分配办法等,按规定报审报批,将审批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四)负责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立项之前,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填写《黑龙江科技学院有偿社会服务项目申报表》和《黑龙江科技学院有偿社会服务项目收益分配审批表》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整理、汇总,按管理程序进行审核、报批。然后将审批意见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未经申报、审批的服务项目,不得擅自举办。已经发生或正在实施的项目,须依据此办法重新申报、审批。
第七条 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未涉及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由举办单位参照相关项目标准初步拟定收费标准,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项目的收费由财务处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项目的收费必须使用校内结算票据、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二级单位年度预算,学校财务按规定核定单位可使用的资金额度。
第十条 项目的收益进行分配前,必须经财务核实收入来源、审计审核。对属于单位使用的经费,要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严禁将应在服务项目中列支的成本费用,转到学校事业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分配所得部分,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服务项目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分配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学校、单位和个人利益相结合,单位和个人利益服从学校整体利益。
(三)鼓励开展高层次、低成本项目。
(四)既考虑项目开展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又考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校资源的使用程度及能力,合理分配收益。
第十四条 校本部(哈校区)各单位开展的各种教育培训项目
(一)学制低于一学期或培训时间在300学时以下的班按短班管理。
1、学费总收入的20%上缴学校,作为占用学校资源的费用补偿;
2、学费总收入的80%划归开展项目单位,用于支付办学成本及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
(二)学制超过一学期或培训时间在300学时以上的班按长班管理。
1、学费总收入的25%上缴学校,作为占用学校资源费用补偿;
2、学费总收入的75%划归开展项目单位,用于支付办学成本及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
(三)异地开展教育培训
1、学费总收入的15%上缴学校,作为占用学校资源费用补偿;
2、学费总收入的85%划归开展项目单位,用于支付办学成本及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
(四)双学位(专业辅修)班
1、学费总收入的25%上缴学校,作为占用学校资源费用补偿;
2、学费总收入的72%划归开展项目单位,用于支付办学成本及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
3、学费总收入的3%划归管理部门,用于支付管理成本及劳务费。
第二专业学位班参照上述比例进行分配。
(五)统一考试报名费
1、依文件要求比例上缴考试组织部门,并支付监考费;
2、余额部分的50%上缴学校,作为占用学校资源的费用补偿;
3、余额部分的50%划归管理部门,用于支付管理成本及劳务费用。
(六)安全培训项目
1、学费总收入依上级文件要求比例上缴主管部门;
2、余额部分的25%上缴学校,作为占用学校资源的费用补偿;
3、余额部分的75%划归开展项目单位,用于支付办学成本及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
第十五条 计算机房和校园网、实验室设备对外服务等项目
(一)计算机房、校园网服务
1、按总收入的35%上缴学校,作为占用学校资源的费用补偿;
2、按总收入的65%划归举办单位,用于支付管理成本及劳务费。
(二)实验室设备(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对外服务
1、按总收入的35%上缴学校,作为占用学校资源的费用补偿;
2、按总收入的65%划归举办单位,用于支付实验成本及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
(三)有线电视服务项目
1、按总收入的35%上缴学校,作为占用学校资源的费用补偿;
2、按总收入的65%划归管理单位,用于支付管理成本及劳务费。
第十六条 体育场馆(不含游泳馆)项目
1、按总收入35%上缴学校,作为占用学校资源的费用补偿;
2、按总收入65%划归管理单位,用于用于支付管理成本及劳务费。
第十七条 专利查新等服务项目
1、按总收入20%上缴学校,作为占用学校资源的费用补偿;
2、按总收入80%划归管理单位,用于用于支付管理成本及劳务费。
第十八条 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包括:校名、学校专利、著作等)举办的各类项目,依据此办法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后勤各基层单位在切实保障学校相应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对外社会服务的各类项目,依据此办法申报、审批。
第二十条 独立法人或经费完全实行独立帐户、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学校校办工厂、煤矿机械研究所、嵩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根据单位的性质,占用学校资源和学校投入资金情况进行评估,签定经济责任协议书。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员工奖励方案结合本单位效益情况合理制定,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得截留和转移项目收益。学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项目开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项目经费收支及分配情况每年度末要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开展有偿社会服务活动或收入不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管理的单位,学校将责令停止,没收该项目的全部收益,并追究开展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领导小组视运行情况提出修改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有偿社会服务项目及收支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有偿社会服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科技学院有偿社会服务项目申报表》
2、《黑龙江科技学院有偿社会服务项目收益分配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