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严格我校财经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决策水平,实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全员理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各级负责人在经济工作中行使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相结合,使相关负责人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第三条 各级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统一财经制度政策,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总会计师在校长的领导下,协助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财经工作。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财经工作中行使决策权,重大财经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实行会签制度。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财经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论证和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审议、论证需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以及决定等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的财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对学校各级财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院、系、部、处、室、所、中心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本经济责任制按校内管理层次分为校长、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的经济责任制。
第二章 经济岗位与责任
第八条 校长经济责任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拥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财经制度,负责审定学校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和重要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学校办学资金筹措领导工作,积极争取对上、对外的政策、项目和资金,科学规划资金使用;
3、负责审核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项目和银行贷款,并提交党委会讨论通过;
4、负责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方案,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5、负责审定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学校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工作,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7、审签对外经济合同(包括银行贷款、对外投资、合作、承包、租赁等);
8、确保财务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 分管校领导经济责任
1、协助校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财经工作,负责对分管经费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对分管部门的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2、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并督促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在各项工作中遵守各项财经法规;
3、审签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预算调整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分管单位和部门按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协助校长积极争取分管业务方面对上对外的政策、项目和资金,并科学分配分管业务经费,切实维护学校全局利益,提高办学效益;
5、负责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6、负责组织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支出以及对外投资项目的考察、论证和招标,对论证或招标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并按照学校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执行;
7、负责对分管业务完成费用返还及利益上缴任务;
8、对校长书面授权签订的经济合同负责。
第十条 总会计师经济责任
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承担学校相应财经工作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3、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包括投资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4、协助校长筹集学校办学资金,积极进行对上、对外的沟通与协调,努力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依法多渠道组织各项收入,科学安排资金使用;
5、负责对学校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6、加强会计监督,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完整,负责或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7、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8、推动实施会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9、负责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10、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
财务处长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财经工作。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负责制定、修订并组织落实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费分配方案、年度经费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年度财务决算,保证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协助总会计师筹集学校资金,积极争取对上、对外的政策、项目和资金。
4、 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制止“小金库”和校内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严格控制财务开支,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控制资金的浪费和损失;
5、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核算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6、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 组织全校会计核算工作, 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7、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科学运筹学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负责对所属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监督、检查;
9、负责组织财会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非独立核算)负责人经济责任
二级单位(学校二级院、系、部、所、中心等)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财经工作第一负责人,在国家和学校统一的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1、学习并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经制度,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负责本单位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并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不挪用、转移预算资金,严格执行分管经费“一支笔”签字制度;
3、利用本学科优势和资源,创新观念和机制、开放发展,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增强自身财力。各种收入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备案;
4、本单位重大财经事项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实行集体决策;
5、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统一账户,严格禁止“坐收坐支”、“小金库”,杜绝资金外流;
6、确保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完整与有效使用;
7、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人员和会计账簿,进行核算,负责对本院经济工作及财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济工作负责。具体责任包括:
1、学习并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
2、负责组织科学编制本部门的归口预算和专项预算,落实并保证批复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编制归口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3、加强对上、对外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
4、确保本部门开展的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对所签署的经济事项负责,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5、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部门经费;
6、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截留、滞留收入、不私自开立银行账号、不设“小金库”;
7、确保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完整与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1、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行为负责,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3、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入股、借贷和担保;
4、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预算计划,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并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5、完成学校下达的收入指标,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应上交学校的利润和费用及时、足额上交;
6、拟定资金使用方案,实施“一支笔”审批制度;
7、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和经济分配政策,会计核算工作规范;
8、实施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财务监督与检查;
9、负责单位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各类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经济责任
1、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的要求处理日常经济事项;
2、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账簿,对校内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负责管理各类收入,将学校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管理;
4、负责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妥善保管现金;对财务印章和收款票据及支票实行分人保管,妥善保存;
5、负责监督审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负责人审批权限以外的各项开支;
6、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真实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和资产处核对账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7、负责学校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的编制,负责月报表、内部管理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负责起草校内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9、负责编制和上报决算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10、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移交工作,不得故意损毁会计档案和其他会计资料;
11、负责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保证财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护;
12、负责向上级部门申报收费项目和标准工作;
13、参与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分析论证工作,负责向主管部门和领导及时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14、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5、遵守职业道德,提高综合素质,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 经济责任的落实考核
第十六条 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工作。
1、各级经济负责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学习和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具备懂法和依法办事的必要条件;
2、充分发挥学校审计处的作用,做到监督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帮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及时处理内审发现的问题,建立严格的内审工作责任制;
3、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有权对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落实经济负责制与人事考核制度相结合,各级经济责任的考核工作要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考核结果、审计结果将作为经济责任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对造假、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且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