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经费(不含科研经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专项资金备案及定期报表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支出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经费的来源渠道,专项经费分为中央专项经费、省级专项经费和校内专项经费。
中央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下达的专项经费,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经费;省级专项经费是指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经费,如高教强省专项经费;校内专项经费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经费,如青年才俊培养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经费遵循目标管理、预算管理、专帐管理、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申请和批复
第五条 中央专项经费和省级专项经费的申请。申请单位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经过充分的论证,在项目申请书中提出经费预算,由项目主管处、财务处审核后,报经学校审批,然后上报上级部门。
第六条 校内专项经费的申请。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由申请单位(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提出预算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财务处进行汇总,财务处综合学校整体的资金情况,提出预算草案,上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项目确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精细地编制项目预算。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100万元的,要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上级部门批复预算后,财务处下达预算控制数,申请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控制数,在原项目预算的范围内调整和细化预算,并报财务处,财务处按细化的预算管理专项经费。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调整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须与下达的细化预算口径一致,不得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福利、投资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严禁以虚假票据报销。
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其结算方式,要符合现金支付、转帐支付及公务卡结算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中央和省级专项经费要在两年(连续)内执行完(上级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除外),校内专项经费要在项目建设期内执行完。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建设单位(部门)管理责任制,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建立项目进度检查和信息反馈制度。项目负责人对支出业务必须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专项经费的支出审批按学校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涉及设备、软件、装饰、修缮、印刷出版、专用材料费、一般维修费、会议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等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须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购置、加工和研制)、无形资产等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建设单位应管好用好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在执行过程中,预算支出确需调整的,中央专项和省级专项,按原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校内专项,由项目建设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对于项目内具体指标间调整的,报项目主管处和财务处审批,对于项目总预算经费增减调整的,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应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和项目进度,根据财政要求,按季度提前向财务处上报用款计划(本季度申请下季度的计划,政府采购计划除外),财务处进行汇总,并根据资金情况,向省级财政报批资金计划。
(二)在省级财政批复用款计划后,按用款计划使用专项资金。
(三)对于省级专项,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应准确、及时上报半年度、年度的专项资金收支表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经财务处审核后,由职能部门上报上级部门。
(四)年度终了,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应就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效益等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8日前报财务处。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项目建设进度、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等情况。对于不按预算使用资金、规避政府采购或使用虚假票据的,按上级或学校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取消或核减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应提出校内验收申请,提交项目预决算报告,学校将组织项目主管处、审计处、资产处、财务处以及相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结余和结转
第十八条 中央专项和省级专项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省级财政将全部收回。
第十九条 在预算年度内,对于已完成的各类专项,其资金结余全部收回,不予结转。
第二十条 在预算年度内,对于未完成的中央专项和省级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其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于未完成的校内专项,在项目建设周期内的,经批准可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
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