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差旅费在预算额度内使用,超支不补。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各单位须按年度工作计划,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差旅经费,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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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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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 船
(不包括
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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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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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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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人员:
1.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正高级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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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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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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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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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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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人员:
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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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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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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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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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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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三)从严控制乘坐飞机,公出目的地距离超过北京的(不含北京),正高职、正处级人员,经主管校领导和财务处长批准后可乘坐飞机,财务处据实报销。
(四)其余人员出差,公出目的地火车里程超过
2500公里
以上的,如乘坐飞机,须经主管校领导和财务处长批准后,原则上按机票原价的40%予以报销。
(五)有动车的路线原则上不予报销高铁车票。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燃油附加费、民航发展基金,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不再报销。
第八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改签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每人限买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标准:一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二级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级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 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标准(附表),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一级人员不超过450元,二级人员不超过300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市自治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0元。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在包干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帮助安排、租用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培训)文件,实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会议费、培训费不得与差旅费分开报销。
第十六条 到外地单位科研协作(学校批准且有对方单位协作证明)、短期进修(列入学校人员进修计划)以及社会实践等人员应持相关证明,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或学习期间,每人每天按40元给予补助,住宿费按照学校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凭据报销,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经学校批准脱产读研人员,每人每年报销两趟往返交通费,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到外地实习实行经费包干,带队教师在途期间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实习期间在外地不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按80元给予补助,在外地超过30天(含)的,每人每天按65元给予补助,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
第十八条 学生到外地调研、参加竞赛等,城市间交通费按火车硬座票价、轮船四等舱位报销,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标准减半执行,每人每天按30元给予补助。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或转帐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到外地调研的,要附被调研单位出具的证明,包括时间、调研内容、对方单位联系人签字、单位(或部门)公章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凭其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计算补助天数和金额。对出差没有城市间交通费的,不实行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包干。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不完整的,须持各单位出具的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的出差证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减半给予补助,不能计算天数的,按在途天数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与工作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经费报销的管理和审批,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准违反规定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对虚报冒领差旅费,转嫁差旅费的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涉及的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黑科院办字(2010)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