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加强内部控制,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科技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黑科大办发[2015]22号)、《中共黑龙江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黑龙江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黑科大办发[2018]17号)等有关财经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是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学校各级审批(核)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既按规定行使职权,确保事业任务的完成,又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条 校领导、经费负责人(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及科技项目负责人统称为经费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是落实经济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人。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经费管理负总责。
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分工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审批会签大额经费支出和资金运转。
分管业务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并审批达到和超过一定额度的经费支出。对所分管部门经费支出的必要性、规范性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专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负领导责任。
经费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所审批事项的真实性、价值的符合性负责;对物品采购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对专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经济业务所产生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对分管部门校领导的知情权负直接责任。
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创收经费支出的直接经济责任人,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归口管理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本制度规定的需要职能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
审批人员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应由所在单位其他正职领导审批(无其他正职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财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报销的票据、审批的手续、支付的方式等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事项,财务人员有权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对经费支出负监管责任。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核)程序:根据审批(核)权限,在经费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处主管会计进行初核,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再由财务处进行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所提到审批金额的限制,是指一次性报账总额。
第二章 教育事业费支出审批
第六条 教育事业费支出审批(核)。
已有预算的教育事业费支出,按照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严格按预算执行。对于预算中有明确项目用途的,按项目用途执行;对于预算中有使用方向但未明确项目具体用途,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单位要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具体支出按下列审批手续执行:
(一)校领导、经费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1、全校性的工资、津补贴、奖金、酬金、保险和加班费等: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2、临时性的劳务费、评审费、咨询费和讲课费等:支付的劳务费、评审费等要符合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规定,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3、奖助学金: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4、集中实习费:按《黑龙江科技大学教学运行经费核算与使用管理办法》(黑科大办字〔2016〕4号)执行。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审批; 1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5、维修改造费(含装饰):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6、公务交通费:按《黑龙江科技大学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黑科大办字[2018]36号)执行。学校公务交通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公务交通费用,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7、出国经费:在符合因公出国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因公出国(境)费在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其他项目中(如青年才俊经费、学校培训费等项目)发生的出国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8、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事项必须事前进行审批和备案,按《黑龙江科技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黑科大办发[2015]23号)执行。学校公务接待费在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9、创收经费: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有偿社会服务收入分配支出暂行办法》(黑科大办字〔2016〕8号)规定执行。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对于1万元(含)以上的支出,事前必须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同意。
10、其他经费: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以上经费支出,报账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校级领导报销的经济业务,由学校校长审批;校长报销的经济业务,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三)财务人员审核
1、公务交通费:学校公务交通费用,由财务处处长审核;各单位公务交通费用,由财务处分管科长审核。
2、出国经费:由财务处处长审核。
3、公务接待费:由财务处处长审核。
4、其他经费:0.5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分管科长审核;0.5万元(含)-5万元的由财务处分管处长审核; 5万元(含)以上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七条 预算调整的审批
(一)校内预算调整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年度校内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批,财务处凭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手续(签字审批件、会议纪要等)进行调整校内预算。
1、项目间调整预算的,单位提出调整申请, 2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处长审核;20万元(含)-50万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校长核准,财务处处长审核。5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调整后的经费支出,按第六条执行。
2、未列入年度校内预算或已有预算不足的,单位提出追加申请,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校长核准,财务处处长审核; 2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追加后的经费支出,按第六条执行。
(二)财政预算调整
1、在校内预算执行的过程中,根据需要调整财政预算(财政已批复的预算)的,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报上级部门调整预算。
2、财政追加的没有指定用途的资金(生均拨款等),用于弥补学校经费不足的,资金预算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报上级部门追加预算。
3、学校立项申报或财政追加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等),单项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资金预算需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校长核准;单项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
第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及学校三级管理。具体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黑科大办字[2018]25号)执行。
第四章 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审批
第九条 已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的工程支出,由基建职能部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还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下的财务处分管处长审核,5万元及以上的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条 超出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支出,1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含)以上的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支出需经基建职能部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一条 工程尾款的支付,由基建职能部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处长审核。资金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经校长核准。
第五章 工会经费支出审批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独立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并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支出由工会副主席、主席审批,财务人员审核参照“第六条(三)财务人员审核”执行。
第六章 基金会经费支出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项经费支出按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财务人员审核参照“第六条(三)财务人员审核”执行。
第七章 借款支出审批
第十五条 公务支出原则上不予借款,特殊原因必须借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借款人要填制由财务处提供的统一格式的请款单,必须注明预报销时间;各项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岗正式职工;人员调出、退休和停职创业等,必须结清借款后,方可办理调出等相关手续。
各项借款的审批权限同以上章节。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由于出差、病假等原因,审批人需要授权审批的,按以下方式:校领导授权审批要由校长提出人选后,经学校党委同意授权其他校领导;经费负责人授权审批要出具纸质授权书,明确被授权人、授权审批经费范围和授权期限,作为报销(或借款)附件。
第十七条 财务处处长负责学校内部账户之间的划拨、转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2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黑龙江科技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试行)》黑科院办字[2010]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