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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
2019-05-27 10:57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简化流程。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4号)要求,结合《黑龙江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黑科大办字〔201512号,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实际执行情况,现对《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补充规定。

第一条 履行出差审批制度。处级干部公务出差前向学校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差旅活动结束后以请假审批单复印件作为报销附件;其他人员出差之前需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见附件),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审批单做为报销附件。一次公务出差预算支出超过10000元,事前需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同意。审批人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资金的用途和范围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出差人数、出差天数、出差事由(必要性)、出差乘坐交通方式等要进行严格把关,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借出差名义变相旅游。

第二条 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第六条(三),从严控制乘坐飞机,公出目的地距离超过北京的(不含北京),正高职、正处级人员可乘坐飞机,财务处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不再需要分管业务校领导和财务处长批准。

第三条 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第六条(四),其余人员出差,公出目的地距离超过北京的(不含北京),如乘坐飞机,按机票原价的50%以下予以报销,不再需要分管业务校领导和财务处长批准。

第四条 除本规定第二、三条明确的,由于出差任务紧急等原因需要乘坐飞机的,必须经分管业务校领导批准。在报销时,需要出具分管业务校领导签批的书面说明,财务处予以报销。

第五条 按照《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和《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6]15号)相关规定,出差人员采购机票原则上到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代理机构采购公务机票,出差人员也可以到其他销售渠道采购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公务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做为报销时证明材料。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出差,能够解决城市间交通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能够解决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前往出差目的地的当天返回单位所在地的,可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1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往返于机场的交通费用在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予额外报销。

第九条 《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条 其他规定

(一)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195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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