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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财务管理总则
2024-05-22 10:05  

黑龙江科技大学财务管理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黑龙江科技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科学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决定学校重大财经事项、财务规划与年度预算以及重要财务制度。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财经工作的主要领导者、组织者和责任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学校党委的决策,组织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财经工作,确保财经工作安全、有效、有序运行,负责组织实施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工作,决定有关财务事项。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机构和学校财经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相关规定的制定,对全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学校各单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财务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各学院(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实行经费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负责人对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学院经费使用审批人为院长(书记)或院长(书记)授权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精准科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积极稳妥、切实可行;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八条  学校财务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部门预算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及校长审阅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校内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各单位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收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省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二)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全校所有收费项目归口财务处管理,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置“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未经申报批准所进行的收费属乱收费,相关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类资金耗费和损失。

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各类支出须划清支出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健全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各项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和范围审批,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各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学校需建立健全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加强经济核算,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对大额支出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工程项目和设备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各单位因公领用票据要妥善保管,未用完的票据要及时交回财务处。领用票据部门到财务处交款时,需在票据存根联加盖收讫章。

第二十条 财务处在办理各种款项支出时,要加强对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款项支付业务。财务审核人员对单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严禁利用各种名义虚列支出或利用虚假票据套取学校资金。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作为事业经费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年终前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结算,正确计算各类余额。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学校各单位不得以学校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用公款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内部所属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进行财务清算时,要在学校财务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章  报告和分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

第三十八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

第十一章  财会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财会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各项财务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十三条  按照职责分工,学校各级领导所管辖范围的经济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学院、部门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负有直接管理与监督责任,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要向教职工宣传财务规章制度,杜绝用虚假事项、虚假发票冒领及报销相关费用;各单位不得擅自发放奖金,严禁年终突击花钱,严禁用借周转金的方式占用预算指标。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校办产业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校办产业是指由学校统一领导,由学校进行投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占用、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学校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但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管理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校办产业要充分依托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面向高新技术领域,努力使学校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或社会产品。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对已使用的学校资产,要严格划分产权界限。对于长期借用的资金,应视其经营状况进行彻底整顿清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管理遵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学校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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