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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05-22 10:46  

黑龙江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九项规定和科研放管服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黑龙江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章程规定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单位、部门)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第四条 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应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和住宿条件。

第五条 根据科研放管服改革精神,学校对差旅费支出标准按照“横向科研经费”与“事业经费”支出分类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报经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事业经费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事业经费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七条 学校各方应切实担负起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

(一)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业务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二)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制度宣传教育,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三)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经费负责人审批结果实施报销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 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 车

轮 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飞 机

其他

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人员:

1.院士及相当于院士的人员

2.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 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人员:

1.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人员: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使用事业经费支出,出差人员须严格执行该交通工具乘用标准。

(二)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城市间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不受出差人员类别限制。

(三)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四)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超支部分不得从其他经费开支。

(五)按照《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和《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615号)相关规定,出差人员采购机票原则上到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代理机构采购公务机票,出差人员也可以到其他销售渠道采购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公务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作为报销时证明材料。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交通意外保险(每次限报一份)、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可以凭据报销。往返于机场的交通费用在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予额外报销。经批准,发生的订票费、改签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火车票、飞机票等原始凭证遗失,能够取得补制发票、车票订单等替代票据并依据相关凭据证实行程的,可以报销完整差旅费用;不能取得替代票据的,需经办人出具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野外考察、调研、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所发生的租车费、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据实报销。租车费报销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通常标准内。租车出差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出差人对租车应秉持审慎原则,由此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承担。租赁车辆须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是住宿费报销的上限,应在相应级别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原则上不得到洗浴中心、疗养等非宾馆类单位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规定的标准(见附件)。根据黑龙江省对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情况,将适时调整报销标准。

  1. 一类人员可住普通套间,二类及以下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2. (二)未按规定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超支部分不得从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报销,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人单位、住宿时间、单价、天数等基本信息,发票内容自行填涂无效。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上述信息,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签字注明。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地的标准发放。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等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费用的,不发放会议、培训期间伙食和交通补助。

    (二)举办方收取会务费、培训费并承担伙食费用的,不发放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三)举办方收取会务费、培训费但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如付费凭证或举办方出具的证明等),会议或培训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交通补助。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出差人注明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发放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发放交通补助。

    第十九条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会议费、培训费须凭会议通知、培训通知中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不得与差旅费分开报销。会期以外又办理其他公务的,发生的差旅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第五章 其他情况差旅费

    第二十条 到外地交流支援、挂职锻炼和科研协作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往返时限和次数要求报销差旅费,没有明确要求的,报销前往报到和工作结束返程差旅费各一次;到外地脱产学习(读研、国内访问、进修)的,脱产期间每学年可报销两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交流支援、挂职锻炼、科研协作和脱产学习(读研、国内访问、进修)期间的补助,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到外地实习实行经费包干,带队教师在途期间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实习期间在外地不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按80元给予补助,在外地超过30天(含)的,每人每天按65元给予补助,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由接待单位负担部分差旅费用的,出差人员可在提供接待单位的相关证明后,报销其余应报未报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经批准,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往返学校所乘坐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二十四条  学校邀请专家来校讲学、科研合作及其他工作等,可依据双方约定报销专家来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到外地调研、参加竞赛和比赛等情况,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三类人员的火车、轮船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标准减半执行,每人每天按30元给予补助(科研经费除外)。

    第二十六条 利用寒暑假探亲的差旅费结合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一)职工父母、配偶在外地定居,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报销探亲往返差旅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配偶每一年报销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一年报销一次。

    (二)职工探亲应选择经济便捷的路线,不分职级,乘坐火车按硬座(动车/高铁二等座)报销(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以按硬卧报销),乘坐轮船按三等舱位报销,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据实报销,乘坐飞机则以与折合为火车标准二者孰低的票价进行报销。城市间交通 费取直线路途凭据报销,需要中途转车且必须住宿的,可按相应 标准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调入本校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给予报销一次。随迁家属的费用由调入人员自理。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或干部请假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不全的,在确保出差真实性的情况下,提供说明和相关证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分别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予报销住宿费,但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出差人员到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所在地出差并在家里住宿的;

    2.因值班值守等特殊工作需要,在执行公务的车、船及其他固定地点住宿的;

    3.到偏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4.其他特殊情况。

    (二)对于使用科研经费从事野外地质调查或勘查,到边远矿区、山区和农村进行科学实验、科研考察等,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横(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但有住宿费发票的,根据住宿费发票上的天数结合实际出差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有单程城市间交通费且有住宿费发票的,根据交通费票据报销在途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根据住宿费发票上的天数结合实际出差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学校或其他单位公务车出差,能够解决城市间交通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能够解决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出差当天返回的,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经批准,可按不超过1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差旅行为和费用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责任人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差旅行为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确实因工作需要,到国家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开会,需凭会议通知,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所在单位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坚决杜绝以会议、科研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出差审批制度执行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以虚构行程、人员、天数等形式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内容在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科研项目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黑科大办字201512号)《黑龙江科技大学差旅费补充规定(黑科大办字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件【黑科大办字〔2023〕18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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