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按规定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超支部分不得从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报销,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人单位、住宿时间、单价、天数等基本信息,发票内容自行填涂无效。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上述信息,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签字注明。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地的标准发放。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等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费用的,不发放会议、培训期间伙食和交通补助。
(二)举办方收取会务费、培训费并承担伙食费用的,不发放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三)举办方收取会务费、培训费但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如付费凭证或举办方出具的证明等),会议或培训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交通补助。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出差人注明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发放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发放交通补助。
第十九条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会议费、培训费须凭会议通知、培训通知中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不得与差旅费分开报销。会期以外又办理其他公务的,发生的差旅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第五章 其他情况差旅费
第二十条 到外地交流支援、挂职锻炼和科研协作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往返时限和次数要求报销差旅费,没有明确要求的,报销前往报到和工作结束返程差旅费各一次;到外地脱产学习(读研、国内访问、进修)的,脱产期间每学年可报销两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交流支援、挂职锻炼、科研协作和脱产学习(读研、国内访问、进修)期间的补助,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到外地实习实行经费包干,带队教师在途期间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实习期间在外地不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按80元给予补助,在外地超过30天(含)的,每人每天按65元给予补助,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由接待单位负担部分差旅费用的,出差人员可在提供接待单位的相关证明后,报销其余应报未报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经批准,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往返学校所乘坐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二十四条 学校邀请专家来校讲学、科研合作及其他工作等,可依据双方约定报销专家来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到外地调研、参加竞赛和比赛等情况,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三类人员的火车、轮船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标准减半执行,每人每天按30元给予补助(科研经费除外)。
第二十六条 利用寒暑假探亲的差旅费结合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一)职工父母、配偶在外地定居,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报销探亲往返差旅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配偶每一年报销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一年报销一次。
(二)职工探亲应选择经济便捷的路线,不分职级,乘坐火车按硬座(动车/高铁二等座)报销(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以按硬卧报销),乘坐轮船按三等舱位报销,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据实报销,乘坐飞机则以与折合为火车标准二者孰低的票价进行报销。城市间交通 费取直线路途凭据报销,需要中途转车且必须住宿的,可按相应 标准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调入本校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给予报销一次。随迁家属的费用由调入人员自理。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或干部请假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不全的,在确保出差真实性的情况下,提供说明和相关证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分别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予报销住宿费,但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出差人员到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所在地出差并在家里住宿的;
2.因值班值守等特殊工作需要,在执行公务的车、船及其他固定地点住宿的;
3.到偏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4.其他特殊情况。
(二)对于使用科研经费从事野外地质调查或勘查,到边远矿区、山区和农村进行科学实验、科研考察等,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横(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但有住宿费发票的,根据住宿费发票上的天数结合实际出差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有单程城市间交通费且有住宿费发票的,根据交通费票据报销在途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根据住宿费发票上的天数结合实际出差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学校或其他单位公务车出差,能够解决城市间交通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能够解决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出差当天返回的,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经批准,可按不超过1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差旅行为和费用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责任人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差旅行为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确实因工作需要,到国家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开会,需凭会议通知,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所在单位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坚决杜绝以会议、科研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出差审批制度执行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以虚构行程、人员、天数等形式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内容在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科研项目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黑科大办字〔2015〕12号)《黑龙江科技大学差旅费补充规定(黑科大办字〔2019〕14号)》同时废止。